4月26日,记者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从2024年1月1日起,我市提高全市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以及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0元,从2023年的885元提高到93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35元,从2023年的570元提高到605元,同比分别增长5.65%、6.14%。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5元,从2023年的660元提高到71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从2023年的440元提高到480元,同比分别增长8.34%、9.09%。

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70元,从2023年的1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20元,同比增长6.09%;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参照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为每人每月1220元;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提高70元,从2023年的8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30元,同比增长8.1%;特困失能人员、特困半失能人员、特困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按每人每月1500元、375元、100元落实。

提高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将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提高至与城乡低保标准相一致,即城市救济标准为935元、农村救济标准为715元,切实维护和保障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基本生活。

提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将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与江西省政府规定相一致,即机构养育孤儿、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120元、90元、90元,达到每人每月1940元、1450元、1450元。将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记者丁锐)

责任编辑:

x